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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股票赚老婆房屋涨价 离婚咋分割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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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4 2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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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费国海

男方婚前买了股票,女方婚前买了房子。二人结婚三年后即离婚,不幸中的万幸是,股票和房子都升值了。双方都想分割对方财产的升值部分,却同时不愿意对方分自己盈利的一杯羹。到底哪些是个人财产那些是共同财产?法院将如何判决?

2009年, 小张与相恋多年的女友阿玲结婚。婚前小张有股票价值30万元, 阿玲有房屋一套。2012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时却产生分歧。阿玲知晓小张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走势不错,实现盈利15万元,要求对这15万元进行分割。而小张却认为阿玲婚前的房产升值幅度更大,涨了近40万,并产生10万元租金,要求其对这五十万进行分割。

在小张看来,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30万元都是婚前财产。婚后,一直由自己独立买卖,并且收益大部分是长线投资交易,不同意分割。婚后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打理的,一起出租、收取租金、维修房屋等,租金应当认定为婚后财产。

而阿玲则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前夫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小张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理所当然地要求进行分割。而对自己的房产, 阿玲却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购买,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轨道交通开通,周边环境改善后的市场价格增值收益,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

双方都想分割对方财产,却对自己的盈利一毛不拔,自然无法达成共识,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对簿公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股票的本金部分和房屋均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的收益部分15万元,考虑到小张股票均为长线投资,股票收益属于股票的自然增长部分,且小张有正常工作和收入,故股票的收益部分15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阿玲的个人财产,而房屋租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对此,专业律师分析了法院上诉判决的远离: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小张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阿玲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3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房屋属于重大生活资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不需要通过共同去经营管理即可取得收益的。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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