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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检察院机构与职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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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29 08: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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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语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白阳)施行了37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将迎来重大修改。根据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两院将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职责职权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

  在机构设置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编制部门同意,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省级和市级人民检察院经最高检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均明确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的要求,与近年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相呼应。

  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按照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最高法、最高检的法官和检察官员额由两高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员额则在省区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等检察院职权作出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职权。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晔晖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努力做到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草案还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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