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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市长黄兴国受贿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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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26 08: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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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语社:石家庄9月25日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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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0日晚十点半,中央纪委对外发布消息: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早在2014年到2015年间,十八届中央巡视组第一次巡视天津之后,黄兴国还以吃请、赠送名表等贵重礼物的方式,打探另一名巡视发现的涉案高官的案情线索。

  而黄兴国关心的这名涉案高官,正是人称“武爷”,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的武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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