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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 公安部曝光

作者:华语社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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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4 07:31:50
来源:中新社

 视频:《新闻1+1》:非法集资,监管体系如何防范?  来源:央视新闻

  华语社:公安部预警十项“花式理财”

  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本报讯(记者 程婕)昨天,“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银保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成员单位在会上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的形势、各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


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从统计数字来看,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从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区快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蔓延。除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原有的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陕西、重庆、贵州、新疆、云南、安徽等成为新的高发地区。

  大要案高发频发

  案件处置难度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称,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自2015年以来呈井喷式增长,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案件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审判任务繁重。

  同时,大要案高发频发,案件处置难度大。目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e租宝”“泛亚”等跨省区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数额不断攀升,从几百万、几千万到几十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集资参与人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大,从几万到几十万人、上百万,甚至几百万人。多数案件往往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非法集资的钱款往往已经用于偿付高额利息、企业运作和运营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挥霍,追赃挽损难度大。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发非法集资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345起,集资人数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宝”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7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115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未兑付缺口380亿余元,案件审判、处置难度非常大。

  非法集资领域广泛

  手段花样翻新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负责人的介绍来看,全国非法集资呈现出领域广泛、犯罪手段多样等显著特点。

  目前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从实体产品向金融领域蔓延的趋势很明显。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众筹、期货、股权、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此外,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尽快出台

  据介绍,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今年将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深入研究新问题,总结规律,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同时,加强监测预警。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和实施力度。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加强互联网风险防控,遏制非法集资风险通过互联网扩散蔓延的势头。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2018年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开展三项重点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特别提醒

  遇10种“投资理财”务必警惕

  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称,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各方发布

  央行:摸排出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央行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目前,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形势有四方面特点:一是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主要领域的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控,但新型业务不断冒头。

  三是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是“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供图/视觉中国

  住建部: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众筹买房非法集资

  住建部有关人士介绍称,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二是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三是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此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为有效制止“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恶意骗贷等行为,住建部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确保项目真实,交易真实,有效保护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260个城市实现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此外,住建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或协助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认真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行为。

  证监会:非法集资业务行为复杂化

  证监会有关人士昨天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大案要案频发,呈现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趋势,以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证券期货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仍然艰巨繁重。

  首先,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其次,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同时,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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