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 音乐版权不应搞独家授权
华语社:近日,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连续开展“剑网行动”,加大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力度,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付费听正版音乐逐渐成为主流,在此背景下,网络音乐的授权和传播问题日益引人注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记者:国家版权局为什么提出网络音乐平台避免采购独家版权?
段玉萍:自国家版权局2015年开展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以来,我国网络音乐的版权秩序明显改善,盗版问题基本得到遏制,网络音乐正版化已成为行业共识。但最近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网络音乐服务商纷纷采购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有的甚至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有的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我们认为,网络音乐服务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这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广大网民和听众对音乐的使用,不利于本土音乐的创新创造,也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独家授权的模式还可能导致盗版的反弹,会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实际上,独家授权这种模式并不是国际网络音乐行业的惯例,在国外唱片公司很少出现将整个曲库授权给一家音乐平台独家使用的情况,即使某张专辑在某个时段存在独家授权,一般时间也较短,像中国这样整个曲库的独家授权是不正常的。
记者:国家版权局约谈了腾讯、网易、阿里和百度等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他们如何落实?
段玉萍:国家版权局要求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按照著作权法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维护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服务。要认真履行2015年《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的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侵权行为,不得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依法维权。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建立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维护音乐作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要积极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共同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独家授权这件事不仅仅是网络音乐服务商的事,也和唱片公司有直接关系。请问,国家版权局在约谈了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等音乐公司时,对他们提出哪些要求?
段玉萍:主要是希望各音乐公司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抵制各种音乐侵权行为。要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采取符合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授权模式,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许可、纵容、挑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要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保障音乐权利人特别是词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权属清晰、链条完整;要探索建立更加良好有效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和运营模式,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作品和服务,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